云南网讯(记者 黎鸿凯)“校园暴力是犯罪行为,不是小孩子之间的相互打闹。”日前,云南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与云南政协报社联合举办“议政建言·如何预防校园暴力”讨论会,云南省政协常委、省红十字会副会长潘晓玲在会上发言时表示。
潘晓玲认为,校园暴力国际统一的学名为“校园欺凌”,这意味着校园暴力不是互相使用暴力,而是单方面的施暴。“欺凌”,包括心理和肢体的伤害、损害。因此,校园暴力是犯罪行为,不是小孩子之间的相互打闹。但从目前对校园暴力处置结果来看,校园欺凌事件中,因恶性犯罪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仅占比27.5%。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美国、日本,也同样普遍存在众多的校园欺凌案件,这些国家制定了严厉的惩罚制度,使校园欺凌得到遏制。”她表示,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事件呈高发态势,对校园暴力的定性模糊,立法、惩戒机制和教育机制的缺失,干预机制的滞后,使得国内校园暴力长期以来停留在道德层次,而没有上升为法律议题。
在执法层面上,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未成年保护法》对校园暴力的制约和打击过于落后和偏轻,存在着“弱化定性”的倾向,不总是将之视作“施虐”或 “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而仅仅习惯于将之看作“治安案件” 处以行政处罚了事。更有甚者,所谓“学生纠纷”根本不会进入公共职能部门的视野。
《刑法》中这样表述: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此属于未成年,在量刑上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其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未满18周岁,在量刑时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潘晓玲认为,对青少年的暴力犯罪“另议”,降低了犯罪成本,减弱了青少年对法律的敬畏。
此外,学校的法制教育、品德教育理念、内容、手段落后,流于形式,空洞空泛,没有感动人心的力量和吸引力,没有针对性和预警性,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引导不力也是造成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的原因。
潘晓玲建议,对“校园暴力”明确定性,从立法、司法、社会治安治理的角度来综合治理,政府、教育部门、警方介入调查惩戒暴力,该
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由于现在未成年人成熟得较早,她还建议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应该提前;
同时,她还建议恢复工读学校,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的“半工半读”教育学习,矫正那些行为出现偏差甚至构成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与就学矫正形成互补;
此外,应鼓励学校对“校园暴力”采取全校范围的干预措施,如制定规则对学生行为进行限制、运用互联网设立“校园暴力举报台”,建立预警、发现、报告、处理和惩戒校园暴力的体系,使法律条款与实际运用相结合,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防范预警机制,改革学校的道德、法制教育机制……通过全社会共同参与,使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