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4月6日,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公安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清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禁止在该市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并要求已投放的经营企业在4月9日前自行清理。这则通告在池州市民中引发了诸多争议,不少市民认为,共享电动单车给公众出行带来了很大便利,管理部门不应采用“一刀切”的办法予以禁止。
《通告》指出,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国家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现阶段池州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已在池州市主城区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经营企业,于2021年4月9日前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将由相关部门进行拖离或暂扣。同时,倡议广大市民不要注册、不要骑行此类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和文明环境。
“为何大城市可以使用,池州偏偏不行?”“这么好的东西为啥要取消呀?”“都被收了,我上下班如何出行?”……《通告》一出台便引起池州市民广泛关注,有市民认为该政策的出台将会影响到自己的出行。针对此类问题,记者分别采访了池州市交通运输局运管科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代表。
部门回应:不发展电动单车已久清缴已从多方考虑
“早在共享单车刚刚投入市场的2017年,交通部等10部门就已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随后2018年,池州市人民政府也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实施意见》,均明确提到现阶段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池州市交通运输局运管科的工作人员表示,上述两项文件出台后池州市陆续对现有的共享电单车进行清缴,但后期仍有投放。因此,这些未取得投放手续的共享电单车,理应受到政府部门的管理。
此外,共享电动单车存在诸如:无配备安全头盔、行驶安全速度过快、保养维护不及时、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电池污染严重等多重隐患,已严重影响池州主城区正常公共交通秩序。
针对清缴共享电单车后是否能满足市民正常出行需求的疑问,该工作人员给出了答案:“当初意见出台时,池州已综合考量了诸多因素。池州市一直在争创全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也已得到基本解决。较一线城市相比,池州市区面积较小,出租车、公交车再加上约12000多辆共享单车的投放已经完全可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经营企业:共享电单车安全性不是问题
针对池州市的做法,共享电单车的经营者表示“看到这个消息后感到很意外”,某单车品牌企业安徽区域的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通告》中“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说法,是国家交通部门在2017年出台的一个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当时共享单车是一个风口,很多企业纷纷投身其中,良莠不齐。有些企业生产的电动车质量不达标,存在车速过快,使用铅酸电池,整车质量不达标等问题,指导意见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
经过三四年的发展,共享电动单车市场不断洗牌,一批中小企业已被淘汰出局,只剩下几家“头部企业”。“自从2020年新国标出台后,市面上主要几家共享电动单车企业的产品安全性已经合格。”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以时速为例,新国标要求电动车时速不超过25公里,而现在市面上几家共享电动车设计的时速上限只有20公里。此外,电池都改为锂电池,整车重量也比新国标要求要轻,安全性更高。”因此这位负责人认为,现在池州市政府再照搬几年前的指导意见,就不太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了。
据介绍,池州市《通告》出台后,企业会按照要求及时清理街面上的共享电单车,如果市民已购买月卡或年卡,可申请退款。“这确实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还是希望政府部门能多从管理上下功夫,不要用简单粗暴的行政手段‘一刀切’。”该负责人表示,共享电单车是要在指定地点停放,从这个角度说,反而为政府部门管理提供了便利。(记者 苏艺 孟一凡 王兆 袁江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