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不成反被打成脑震荡
●被告称原告受伤与己无关
欠债还款天经地义,可是追讨欠款的郭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她替老板去收回货款,竟被打至脑震荡。近日,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
郭女士是广州市增城区一家纸品公司的工作人员。2014年9月,她和老板陈某到白云区一家企业收货款,不料这家企业没有按约定偿还货款,其法定代表人刘某还将郭女士打伤。陈某称,郭女士面部左边肿了,左手流血。
随后,郭女士住院3天,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根据2014年10月11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原告面部软组织挫伤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
郭女士称,刘某对她甩巴掌、拳打脚踢,还将她的手机狠狠摔到地上。而对于这一切,刘某拒不承认,1分钱医药费也不愿掏。郭女士受伤后,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均由她自行垫付,刘某未支付任何费用。郭女士联系要求他赔偿未果,于是将他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当时他担心对方用手机砸他,就用手拍开对方的手,郭女士的手机掉在地上,因情绪激动就用手推他,他怕自己受伤,就推开郭女士,郭女士站不稳,退坐在办公室的沙发上。刘某称,不知对方是否受伤。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郭女士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共3543元。
依据:公安机关对原告、被告及相关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内容,与原告反映的情况基本吻合,被告推打原告导致原告受伤。被告辩称原告受伤与其无关,但未能提供证据。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致原告受伤,理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