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记者何伟】健全乡村教师补充机制、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为提高农村学校师资水平,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全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支持、保障乡村教师“招得进、留得住、教得好”,促进教育公平、均衡发展。
探索建立全科教师培养模式
《细则》规定,在核定编制时向乡村学校倾斜。乡村学校所设复式班每班不超过2个年级、班额不超过40人,每个班级平均教师编制数应不少于2人。寄宿制学校按照100:1的标准配齐生活教师,对不足100人的寄宿制学校要确保每个学校有1名专职生活教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空缺编制,不得借用乡村教师。
推动师范院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校共建教师专业发展中心,形成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全科教师培养模式,重点为村小学和教学点培养全科教师。
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乡村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到2020年前,对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统筹国家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市级培训,整合乡村教师的各类培训项目,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教学能力。
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细则》规定,落实乡村教师补贴发放工作,将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乡村教师。乡村教师工作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每月平均在200元至500元范围内。鼓励依据学校(含村小、教学点)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异化的补助标准。乡镇工作补贴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按“就高”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
各县(市)区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足额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积极筹措资金加快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对于确因条件限制,无法享受教师周转房的村小、教学点教师,可适时探索其他奖补政策。
职称评聘条件适当放宽
《细则》提出,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各地在研究制定推荐条件时,重点向有乡村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经历的教师倾斜。在组织职称评审工作时,将乡村教师的申报人员和淘汰比例单列。
适当放宽乡村教师评聘职称条件。乡村教师评聘职称不作计算机考试、发表论文的硬性要求,也不要求乡村教师参加省市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测试。
在乡村学校实施“特设岗位计划”,鼓励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按照省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不占学校岗位设置数额;对于长期在乡村学校工作,教育教学工作突出的教师,实行“低职高聘”。
在推荐表彰优秀教师、模范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工作中,乡村教师所占比例要高于乡村教师占本地教师的比例。在湖北名师、省特级教师遴选,“隆中名师”的评审中,实行乡村教师计划单列。
城乡教师交流比例达10%以上
《细则》提出,建立城乡教师交流的激励机制,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与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挂钩,并给予倾斜,确保教师交流比例每年达到10%以上。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副高以上职称,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采取学校托管、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跨校竞聘、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方式开展教师交流。积极推动优质师资团队化交流,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城镇离退休教师,根据实际需要到乡村学校长期支教的,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
市政府每年开展一次督导检查,重点督导教师管理体制和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