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6岁的刘菊和关鹏曾是夫妻关系,但二人于2013年9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后二人仍有往来,刘菊因为个人生活压力较大,随后又得知前夫关鹏相处了其他女友,这让她心怀不满,并产生了报复杀害关鹏的心理。
2014年12月17日19时许,刘菊将关鹏约到了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的家中,刘菊将事先预备好的8片地西泮片(催眠药和镇静药)放入了关鹏饮食的食物中,关鹏很快药效发作昏迷熟睡。当晚11时许,刘菊先用砖头砸向关鹏后脑部,随后用尖刀扎关鹏的颈部、后背和生殖器十余刀,造成关鹏身体多处受伤,后被告人刘菊喝下事先准备好的半瓶敌敌畏农药自杀。
经鉴定,关鹏颈背部多发刺伤为轻伤一级;头皮挫伤裂伤为轻伤二级;双侧血气胸均为轻伤二级;阴茎断裂伤害、阴囊裂伤为轻伤二级;左大腿刀刺伤为轻微伤。
原审法院认为,刘菊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刘菊及其家属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刘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认定被告人刘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刘菊上诉后。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为化名)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