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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为避戒毒 行贿警察“诬陷自己”偷车

发布时间: 2016-01-04 14:35:05 来源: 作者:
为“逃离”强制戒毒所,龙某竟然在他人的帮助下,伙同民警编造了一起莫须有的偷车刑案,“自己诬陷自己”。

法制晚报讯 为“逃离”强制戒毒所,龙某竟然在他人的帮助下,伙同民警编造了一起莫须有的偷车刑案,“自己诬陷自己”。

“失窃车辆”是借的,“失主”是临时找的,“报案”是民警主动打电话叫过去的。通过“导演”这出刑事案件,龙某如愿以偿地被刑事拘留转送看守所,帮忙的民警拿到了2万元的好处费。

龙某的家属发现后不能接受,举报到检察院,使得假案暴露。《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广西桂林荔浦县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对民警韦某及龙某的亲朋分别判刑,“失主”也因伪证罪被判处缓刑。

案情帮瘾君子离开戒毒所民警编假案

2013年,龙某染上了吸食冰毒的恶习,龙某的母亲发现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儿子。2013年12月17日,吸毒人员龙某被送到桂林市第一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

根据龙某事后交代,他认为自己毒瘾不大,还有生意上的事要处理,很不情愿在戒毒所里一待两年。刚进戒毒所没几天,朋友王某来探望他,龙某让王某找自己的表叔陈某帮自己操作一下,让自己早点出去,自己愿意花钱,让王某先垫上。

之后,陈某接到了龙某从戒毒所里打来的电话。和龙某交谈后,陈某找王某要走8万元“打点关系”。

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陈某来到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东江派出所,找到时任第二警组组长的韦某。

韦某是个51岁的老警察,二级警督。陈某对韦某说,如果他能帮龙某编个假刑事案件让龙某提前离开戒毒所,事成后给他2万元好处费。两人商定编造一个龙某盗窃助力车的案件。

韦某告诉陈某,要想让盗窃助力车的刑事案件成立,得有失主、助力车和失窃现场。两人做了分工,失主、车辆由陈某负责找,韦某负责立案和执行逮捕。

“导演”借来“失窃车”临时找“失主”

陈某找到王某,让她准备一辆助力车“制造盗窃案”,王某“贡献”出儿子的助力车。

2014年4月24日,韦某打电话让陈某到东江派出所“报案”。陈某来到派出所,谎称龙某在桂林市红岭路某网吧门口偷了一辆助力车。

负责案件登记的协警郭某回忆说,当时韦某拿了一些材料让他在电脑上受案,他发现,案发现场桂林市红岭路不在该派出所辖区,但韦某说“先立了”。

第二天,韦某和其他民警一起到戒毒所讯问龙某。按照事先计划好的,龙某痛快地“承认”自己确实偷了车,并按照事先和陈某对好的口径进行了陈述。

4月30日,韦某将龙某带出戒毒所“指认犯罪现场”,之后让陈某带“失主”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将助力车开到派出所做价格鉴定。

“失主”韦某某证实,2014年4月30日早上8点多,陈某打电话让他陪着一起去东江派出所,见面后陈某说带他去报案,让他对民警说自己丢了一辆助力车,车是2013年买的,9月份在桂林市秀峰区红岭路某网吧门口丢的,他同意了。

但接受民警询问时,韦某某还是说漏了嘴。按照陈某的授意,“助力车是韦某某花3000元从王某的儿子手里买的”,但事到临头,韦某某说成了“王某的儿子送给他的”。

为这,他还遭到了陈某的埋怨。之后再次接受询问时,韦某某按照陈某之前的授意改了口。

4月30日中午,王某、龙某、韦某、韦某某一起在派出所对面的饭店吃饭。饭后,陈某在东江派出所附近的银行ATM机里取了2万元现金给了民警韦某。

王某供述称,5月初,陈某又把儿子的助力车借走,说还要再做一次价格鉴定,因为前一次估价做高了,这次想去估低点,量刑时能轻些。

暴露瘾君子哥哥向检察院举报

在民警韦某的操作下,5月20日,龙某被执行逮捕,当天被转送到桂林市第二看守所,如愿以偿地离开了强制戒毒所。逮捕通知书上虽然签的是龙某母亲的名字,但实际上是王某代签的。

5月30日,龙某盗窃案被移送到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记者从检方了解到,秀峰区检察院公诉科干警审查案件时发现,这个案子看起来简单,但其中一些问题得不到合理解释,各种证据偏偏又能够互相印证。慎重起见,秀峰区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案件补充侦查期间,办案检察官接到一份举报信。

龙某的哥哥称,弟弟被抓后,也曾把为了逃避戒毒编造假案的想法透露给家人,但全家人觉得荒谬,都不同意。听说陈某找民警编造刑事案件,弟弟已经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于是写了材料反映给检察院。

检察院高度重视这份举报信,经过调查确认盗窃案背后有公安民警的渎职行为,韦某随即进入调查视线。最终,这起多人联手制造的假刑事案水落石出。

判决民警犯徇私枉法罪被定为主犯

2014年7月20日,陈某、王某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4日,民警韦某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1日,韦某某被取保候审。

案发后,参与办案的民警蒋某称,自己虽然和韦某一起到戒毒所讯问了龙某,但自己只是负责记录,不了解案情;民警唐某称,自己虽然参与案件,但实际承办人是警组组长韦某,自己不了解案情,只是根据需要在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上签了名。

案件侦查终结后,桂林市检察院指定荔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荔浦县检察院审查后将案件公诉至荔浦县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韦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伙同陈某、王某令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韦某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

民警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韦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破坏了国家司法制度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

2015年7月5日,荔浦县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民警韦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陈某、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同时以伪证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

据了解,日前,龙某两年的强制戒毒期限已到。

为了离开戒毒所,不惜花钱行贿“诬陷”自己犯罪。龙某为什么会有如此匪夷所思的念头?

龙某向办案人员解释过自己的想法:他听说不少被关在戒毒所里的瘾君子都是这么干的,通过编造偷手机、偷车的轻微刑事案件离开戒毒所,进入看守所,之后再想办法让法院给“犯罪轻微”的自己判个缓刑,从而走出看守所,回到社会。

建议

刑罚与强制戒毒

需有效衔接

记者向国内多个省份的司法机关了解情况,发现龙某所言非虚。陕西、河南、江西、重庆、贵州等地,都出现过情节、手段十分类似的案件——瘾君子被送进戒毒所强制戒毒后,伙同他人编造轻微犯罪案件,试图通过“罪责”逃避强制戒毒。

河南省孟州市检察院曾建议,公安机关应加强审查,避免因为盲目追求立案率而出现把关不严、不该立而立的案件,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禁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皮艺军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时表示,此类案件和强制戒毒限制人身自由、隔离戒毒时间长有关。皮教授表示,强制戒毒,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人身会受到限制,强制戒毒的最长时限可达三年。

“如果吸毒人员涉嫌犯罪,强制戒毒就会停止,吸毒人员会被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转押看守所,如果只是轻微刑事犯罪,刑罚只是管制、拘役、缓刑或很短的有期徒刑,刑罚时间很可能短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同样是失去自由,吸毒人员会选择失去自由更短的那个。”皮教授说。

为避免强制戒毒中出现编造假案现象,皮教授建议有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措施规定。

“对于确实需要执行刑罚的吸毒人员,刑罚结束后,仍应继续送进戒毒所强制戒毒。”他说,如果刑罚与强制戒毒之间的衔接更有效,受了刑也不会出现逃避戒毒的结果,就不会有人再冒险制造假案了。

皮教授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引入民间戒毒机构,让吸毒人员自愿选择,减少其对戒毒的抵触情绪。

他还建议进一步保护接受强制戒毒人员的权益,让其不再有“像犯人一样”的感觉,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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