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湟源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酒后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芦某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和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3月25日21时许驾驶小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1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6公里加700米处时,与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正面碰撞,导致何某某与同车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构成十级伤残。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系酒后驾驶,经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235mg/100ml。
2015年9月22日19时许,芦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县城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湟源县人民医院门口处,与前方同方向由张某驾驶左转弯掉头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芦某某系酒后驾驶,经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74mg/100ml。
法院经过审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芦某某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将二人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和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湟源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刘宴君表示,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增加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有利于全面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识,尤其是广大驾驶人的规则、安全、文明意识,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这不仅为乘客加了一把“安全锁”,同时给驾驶人及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念了“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