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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米崖海鲜市场买的海鲜少了20公斤 商家因欺诈被罚(2)

发布时间: 2021-03-19 11:15:55 来源: 未知 作者: 佚名
商家疏忽丢地板 消费者理应索赔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消费者周女士花费35000元在崂山区某装饰商场,全款购买了一款实木地板,因不着急使用,双方

商家疏忽丢地板 消费者理应索赔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消费者周女士花费35000元在崂山区某装饰商场,全款购买了一款实木地板,因不着急使用,双方约定将地板暂存在商家仓库,待使用时,消费者提前一周联系商家提货并安装。2019年9月,周女士打算铺装新房地板,联系商家要求提货,商家同意提货。但第二天,商家工作人员称地板找不到了,想升级赔偿另一款地板给周女士。周女士不同意,认为商家将自己的地板二次销售,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30000元,因双方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投诉到崂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区消保委高度重视,并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处理此案。通过与投诉人以及被投诉方交流沟通,双方对地板丢失一事均无异议,但对纠纷解决的方案达不成一致。消费者认为商家属于欺诈,坚持要求退货,并赔偿30000元;而商家解释公司确实不是主观故意,只是由于仓库物品太多,加之该地板存放期限较长,工作人员将地板与其他库存商品一起处理了,因确实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和损失,商家承诺给消费者更换一款品质更好的地板,并给予4000元补偿,但遭到消费者拒绝。根据双方分歧,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组织了多次调解,在排除商家欺诈行为后,主要围绕赔偿数额,包括退还购买地板款、35000元货款两年的资金占用费、重选地板导致延期入住损失以及维权所支出的交通、通讯、误工等合理费用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退还周女士购地板款35000元,并赔偿周女士8000元。

【案例评析】

该案的实质是合同违约,即商家没有按照与当事人的约定和承诺,妥善保管好周女士的地板,导致地板遗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商家的过错导致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商家没有侵占财产的故意,丢失地板是管理上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的,不构成消费欺诈。至于损失赔偿数额,由于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加之是受害方,在资金占用费计算上,调解人员参照国有银行定期贷款最高利率,同时,在延期入住、维权成本等方面也做出了倾向消费者的提议,最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案例提供:崂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疫情期间不退费 依情依理帮退款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31日,张先生投诉称,因疫情不能举办婚宴,要求取消2020年2月9日在西海岸新区某酒店举行的婚宴,并全额退还费用。经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最终酒店同意为消费者退费17.6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该酒店经理和总助理进行两次协调,该酒店均表示不同意退还全部款项,只同意延期举办婚宴或改成其他消费方式。最后,工作人员从疫情防控的角度出发,引导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从维护全区疫情防控的大局出发,展现企业的社会意识和担当精神。经过第三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企业最终接受了调解意见,当场同意为消费者返还17.6万元的费用,消费者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适用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发生的,并且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第二,不可抗力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行为所造成的,即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所造成的。第三,不可抗力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件的发生是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三者缺一不可。第四,客观后果是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第五,维持原有合同效力将显失公平。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为首次发现的新型病毒,且疫情发展较快,短时间内在全国范围传播。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国家以及各级政府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无论是疫情本身还是相关的管控措施,显然都是“不可预见”的。由此给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都是“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从这一角度出发,本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本案中对消费者要求取消合同并退费的行为,应予以支持的。

但是,不可抗力并不是在所有合同中都可以援引适用。只有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观后果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且维持原有合同效力将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或部分免责。就附期限预付卡而言,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消费者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接受商品或服务,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是如果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不会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而受到不利影响,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案例提供: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购买海鲜遭欺诈 商家赔偿又受罚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8日,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称,其当日在积米崖海鲜市场两个摊位购买了11箱海鲜,共花费9750元。购买后,其用随身携带的弹簧秤对其中一箱进行复称,发现重量不足,要求西海岸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帮助其追回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区消保委高度重视,组织灵山岛分会与计量科半小时内赶到积米崖海鲜市场,共同进行处置,第一时间对涉事两个摊位负责人王某国、李某芳使用的秤具进行检定。经检定,未发现涉事两个摊位使用增加作弊功能的秤具。随后,会同投诉人陈先生、市场主办方、被投诉摊位负责人王某国、李某芳共同对投诉人陈先生购买的11箱海鲜现场进行开箱复称。经复称发现,王某国销售给投诉人陈先生的7箱海鲜缺斤少两20.31公斤,合计多收取货款2187.19元;李某芳销售给投诉人陈先生的4箱海鲜合计缺斤少两10.28公斤,多收取货款1239.6元。经询问,被投诉摊位负责人王某国、李某芳趁投诉人陈先生不注意,虚报了称量重量,多收了货款。经调解,王某国赔偿投诉人陈先生6300元,李某芳赔偿投诉人陈先生3800元,投诉人陈先生表示满意。

针对王某国、李某芳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区消保委将案件移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王某国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87.19元,罚款10935.95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李某芳没收违法所得1239.60元,罚款6198元的行政处罚。此外,市场主办方根据其内部管理规定,分别给予王某国、李某芳2人停业7天、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评析】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本案中,经营者王某国、李某芳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增加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民事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国、李某芳立案调查,给予行政处罚;市场主办方按照市场内部管理规定给予王某国、李某芳必要惩罚。为消费者陈先生挽回了经济损失,打击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形成了良好的舆论导向。

案例提供: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灵山岛分会

产后恢复质难辨 保留证据利维权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2日,即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环秀分会接到区政务服务热线转办的消费投诉,来话人李女士反映:2019年10月份,在即墨区某孕婴店做产后恢复项目,花费5-6万元,商家不提供收据,且没有任何效果,对此不满,要求有关部门尽快协调退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该投诉后,工作人员首先与李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4月27日,工作人员与李女士一起到达该孕婴店进行现场调解。经了解,李女士先后4次在该孕婴店购买了约53000元的产后恢复产品和服务,已经使用了一部分。在此过程中,商家一直未给李女士提供发票或收据等凭证,李女士手中仅有支付宝的付款记录。李女士使用部分产品和服务后,认为没有效果,希望商家予以退款。孕婴店负责人认为,李女士购买的部分产品已经打开,无法退货,但是没有拆封的产品和未使用的服务可以退款。经过计算和协商,店家最终退给李女士22000元。李女士对环秀分会工作人员表达了感谢。

【案例评析】

近年来,帮助产妇恢复的机构如春笋般建立,这些机构普遍声称拥有专业的设备和人员,可以帮助妈妈们进行产后恢复,并且费用偏高。但我们发现,这些产后恢复机构大部分不具备医疗资质,店内使用的多是“消字号”和“妆字号”产品,提供的是保养和保健服务。其产品和服务往往是配套的,并且使用周期较长,消费者购买后通常将产品存放在店中,方便使用。这种消费形式导致了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手中如果没有相关的交费凭证,很难证明在该机构消费过。本案中,李女士因为留有支付宝的付款记录,为自己提供了证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消费者在消费时,一定要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如店家拒不提供,从维权角度来说,不建议消费者在此店进行消费。

案例提供:青岛市即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环秀分会

购买新车现故障 亲情调解助维权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3日,赵先生在胶州市某汽车4S店签订购车合同,购买了一辆新车。新车开回家没几天,赵先生发现行车记录仪不能正常使用,于是找到4S店,要求处理。4S店联系生产厂家对该车进行了检测,经检测,发现车载多媒体主机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协商过程中,意见差异较大,一度陷入僵局。赵先生于是投诉到胶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九龙分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九龙分会工作人员非常重视,第一时间向投诉人赵先生了解事情经过,同时与被投诉方联系核实情况。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在掌握相关证据后,九龙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指出4S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作为经营者,在发生消费纠纷后,应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协商解决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三包”义务。经工作人员积极调解,4S店同意为赵先生免费更换多媒体主机,同时补偿赵先生12000元,赵先生接受调解意见,双方和解。赵先生对九龙分会的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案例评析】

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向消费者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车辆合格证等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严格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对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按照本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本案中,4S店作为经营者,在发现销售的车辆部件存在质量问题时,应依法承担“三包”义务,同时积极与消费者沟通,不能因协商出现僵局而不处理,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九龙分会工作人员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双方意愿,组织调解,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得到了消费者的赞誉。

案例提供:青岛胶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九龙分会

预付卡无法使用 多次调解获退款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多名消费者通过政务热线向平度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反映,他们在平度市赣州路一家孕婴馆办理的洗浴游泳卡,因该店关门停业无法使用,消费者要求该店尽快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平度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及时调查了相关情况:该店原负责人于2019年将该店转让给他人,并在转让后通过微信顾客群进行了通知。接通知后,绝大部分消费者未表示异议,在该店继续消费。新店主在经营半年后,因多种原因提出不再经营,与原经营者产生纠纷。消费者提供了原店主及新店主前期签署的转让合同,合同显示,原店主以店内部分设备及部分房租(房屋产权人为原店主)折抵其收取的消费者预付费用,由新店主继续为以前的顾客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如五年内新店主不经营,需赔偿原店主经济损失。

工作人员据此与原店主取得联系,经核实,基本与消费者反映情况相同。原店主称,目前其与新店主正在就合同继续执行一事准备诉讼。鉴于双方准备诉讼,我委建议消费者暂缓,待诉讼结束后再行处置。2019年底,双方一审结束,法院判原店主胜诉,新店主继续履约,但据原店主称,新店主准备提起二审。因疫情影响,该案二审于2020年7月初结束,维持原判。

据此,平度消保委联系了新店主,询问其下一步的经营计划及消费者预付卡的处理意见。新店主称,该店接手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加之自己身体不好,已难以承受目前的经营活动,准备与原店主协商解除合同,并同意为消费者退款。经协商,按照当时充值的实际金额(不含赠送金额)减去实际消费金额,退还剩余充值金额的方案开展退款,该方案得到部分消费者的同意。但部分消费者不接受,认为当时如无优惠,不会选择去该店消费,认为应按照充值优惠折扣进行退费。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对退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

(二)已消费的,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平度消保委综合消费者意见及法规内容认为,两种方案均合理。经与新店主协商,提出了部分消费者提出的优惠折扣退款方案,但新店主表示自己已处在赔本状态,且不再经营,无力承担更多赔偿,两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为避免消费者诉讼的麻烦、确保多数人能尽快拿回大部分钱款的原则下,提出以消费者自愿为前提,分别执行两种方案的处理意见。退款工作自7月中旬开始,自8月中旬结束,累计为该店122名顾客退款10000余元。其他30名消费者因不同意免除优惠退款方案,平度消保委已建议其通过诉讼渠道维权。

【案例评析】

本案为一起普通群体投诉。与以往消保委处理的多起预付卡投诉相比,该诉涉及单个消费者的预付卡金额不高,涉诉人数不属于最多,但该案中折射出的问题,消保委专门进行了总结。

一是以前的群体投诉中,单个消费者互通情况较为麻烦,随着微信及QQ等社交软件的的普及使用,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加强,交流涉诉情况较为便利。对消协组织而言,也带来了便利,例如统一性的答复无需逐一通知,可直接微信群或QQ群内通知即可。但带来便利的同时,缺点也显而易见。首先是意见难以统一。该诉中,部分消费者抱定了只要退款就行的想法,部分消费者则提出按照优惠折扣退款的要求,剩余部分消费者则是观望态度,不明确表态,看形势发展待定。其次是因意见不一,群内语言交锋较为激烈,易对调解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和阻力。该案中,部分要求按照优惠折扣退款的消费者在消保委工作人员说明了调解结果及退款方案后,对此不理解,在群内进行了谩骂嘲讽,肆意宣泄对经营者及调解机构的不满,该情况在以往从未出现。工作人员面对此种情况,顶住压力和情绪干扰,仍耐心解释说明,确保调解工作地有序进行。

二是在以往预付卡类群体投诉中,消费者的重点一般倾向于尽快拿回充值金额即可。但在该案中,部分消费者提出了优惠折扣退费问题并坚持意见,使投诉的处理同时执行了两种方案。从中也不难看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于预付卡消费投诉处理现状及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无序性经营状态、涉及预付卡类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而言,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期待。

案例提供:青岛平度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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